又见烈犬伤人,谁该为此担责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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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事小区女童被烈犬扑咬。 视频截图

犬只伤人事件再次发生,此次受害的是一名2岁女童。

10月16日上午,一段“女童遭烈犬撕咬”的视频冲上热搜。视频显示,在一栋居民楼下方的草地上,一只大型黑色犬只正疯狂撕咬倒在地上的孩子,疑似孩童母亲正用身体保护着孩子。另一只白犬不停在周边转圈,有人拿着拖把试图驱赶犬只。

事发后,成都崇州公安发布警情通报。“2023年10月16日8时2分,我局接报警称,有群众在我市羊马街道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内被狗咬伤。”据通报,女童全身多处咬伤,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。目前,警方已找到涉事罗威纳犬,并对其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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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:女童遭20多处咬伤,“丢肾概率非常高”

当日下午,南都记者就此事致电事发小区所在的羊马街道办事处,其工作人员表示,被咬幼童目前没有生命危险,崇州市公安、市农业农村局以及街道办事处都已在现场处理此事,并成立了相关工作组,后续会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。羊马派出所工作人员则回应南都记者称,已抓到一只咬人的狗,“还有一条已经跑到外面去了,现在正在找”。

当天下午5点多,成都崇州公安发布警情通报。“2023年10月16日8时2分,我局接报警称,有群众在我市羊马街道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内被狗咬伤。”

经调查,10月16日8时许,邓某与女儿唐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,遇一黑色犬只和一白色犬只,黑色犬只对唐某发起攻击,将其咬伤。8时30分,邓某、唐某被送至医院。经诊断,唐某全身多处咬伤,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。经全力救治,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,生命体征平稳。医疗救治专家组将根据检查情况完善后续医疗救治措施。邓某体表擦伤,已处理。公安机关正在全力展开调查处置工作,将根据调查情況依法严肃处理,并及时向社会公布。

23时许,女童转至华西医院,由医疗专家组进一步治疗。

10月17日凌晨,西川大学华西医院博士、副主任医师朱育春在短视频平台讲述会诊情况。朱育春说,专家们会诊时看了检查和检验的结果,分析了病情,第一时间制定了初步的治疗方案。目前最大的危险是来自腹膜后右肾损伤,以及所形成的血肿。当时经过华西团队以及当地医院五六个教授一起讨论,一致认为如果现在做手术去探查右肾,丢肾的概率非常高。所以对此最优的选择应该是保守治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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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育春还说,查体时,当打开小朋友的纱布翻身,整个创面暴露在他们面前时,不得不承认,作为一个有20年工龄的外科医生,这种震撼确实是比较巨大的。

“两岁多孩子的皮肤娇嫩,整个(身体)右侧是多达20多处的咬伤,最长的有8厘米,真是让我不能直视,我也是两个孩子的爸爸。在与孩子家长沟通病情时,感受到这两位年轻家长的无助与悲伤。幸运的是,医院接收女孩时,她的生命体征比较平稳。”

女童母亲表示,孩子治疗结束后,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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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:犬只伤人,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担责

记者查询发现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规定,携带犬只出户的,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,防止犬只伤人、疫病传播。

《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》中,规定了22种禁养的烈性、大型犬只种类:西藏獒犬、英国马士提夫犬、斯塔福梗犬、秋田犬、阿根廷杜高犬、德国牧羊犬、川东犬、日本土佐犬、苏俄牧羊犬、牛头梗、纽芬兰犬、意大利卡斯罗犬、中亚牧羊犬、大丹犬、法国波尔多獒犬、意大利纽玻利顿獒犬、巴西非拉狗犬、比特斗牛梗犬、爱尔兰猎狼犬、俄罗斯高加索犬、昆明狼犬、中华田园犬。

根据《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、第四十一条规定,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,妥善管理犬只。违反规定的,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。第三十三条规定,养犬人携犬出户,应将犬只装入犬笼子、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。此外,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,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、大型犬。

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,此事中如果这只犬有饲养人,则饲养人可能涉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。如果这只犬没有饲养人,仅是流浪犬,基本可以不考虑刑事责任问题。

付建表示,在民事方面,如果犬主人没有牵绳导致犬只咬人事件发生,犬主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,包括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、精神损失等。此外,根据《动物防疫法》规定,狗主人应当采取措施,防止犬只伤害他人。如果犬主人没有履行这一义务,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。

据媒体报道,当地警方称,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,涉事犬是一条罗威纳犬,有主人。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,罗威纳犬出现在多地发布的《禁养烈性犬种目录》中,已被多座城市列为禁养犬。

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表示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,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,遗弃、逃逸的动物在遗弃、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。

“从刑事责任来看,在司法实务当中,饲养人因烈性犬伤人、致人死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,并不鲜见。”孟博提醒,在养犬时应及时查询本地的养犬规定和禁养犬种名录,杜绝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行为。市民如果受到烈性犬、大型犬的攻击伤害,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权,及时报警,查明烈性犬、大型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,以便后续向责任主体通过司法途径追责,维护自己的权益。

追问

尚有六大疑问待解答  

17日,人民网发文,六问烈犬咬伤女童事件。

其一,烈犬是谁家的?从视频看,烈犬并未拴绳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中第三十条明确规定:携带犬只出户的,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,防止犬只伤人、疫病传播。遛狗不系绳引发的问题屡见不鲜,更何况是大型犬只,如果不系绳给社会带来极大的风险。即便狗的主人遛狗时牵绳了,一旦咬伤他人也要担责,更何况此事中烈犬是“散养”的。

其二,此事发生在小区,也就是居民区,物业是否该担责?报道称,烈犬在小区内逡巡,物业工作人员不能视而不见、见而不问,不能不管不制止。如果居民特别是孩童在小区内行走就能被狗咬,狗主人当然该担责,物业也不能置身事外。

其三,从狗的体型看,咬人的两只烈犬都颇为庞大,它们是否属于在市区内禁养犬只之列?当地相关管理部门是否有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执行对宠物的管理?

其四,按《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》规定,犬只伤害他人的,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,先行垫付医疗费后,依法承担责任。不知道狗主人有无露面,是否尽到应尽的责任?

其五,烈犬伤人后,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理?

其六,从视频内容看,当时有人看到母女被烈犬咬伤,不顾危险前去施救,如此壮举,值得点赞。此人是谁?期待相关部门在表彰的同时,帮其申报见义勇为。

报道认为,近年来,烈犬伤人事件频发。从常识常理看,不能因此事件而否认市民养狗的正当性,也不能污名化动物伴侣存在的意义,但很显然,养狗人应保持应有的养狗素养,比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起码做到遛狗时拴绳。

整合:董晓妍

采写:南都记者 张倩寒

综合:新京报 九派新闻 人民日报光明网 澎湃新闻

标签: 伤人 为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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